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2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 理 人 吳沛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堡壘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嘉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
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
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
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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