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0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號2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孟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零陸拾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陸萬捌仟陸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
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