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065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侯建國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按法院並非債權受讓之通知機關,請陳明本件聲請人是否已 將受讓債權之事實通知債務人。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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