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065號
TPDV,101,司促,1065,2012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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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0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侯建國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法院並非債權受讓之通知機關,請陳明本件聲請人是否已
將受讓債權之事實通知債務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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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