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竹北簡字第二七三號
原 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睿創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零柒萬零捌佰貳拾叁元,折合銀元壹
佰陸拾玖萬零貳佰柒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陸仟玖佰零叁元
,折合新台幣伍萬零柒佰零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零陸佰陸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五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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