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簡字,90年度,273號
CPEV,90,竹北簡,273,2001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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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竹北簡字第二七三號
  原   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睿創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零柒萬零捌佰貳拾叁元,折合銀元壹
     佰陸拾玖萬零貳佰柒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陸仟玖佰零叁元
     ,折合新台幣伍萬零柒佰零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零陸佰陸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五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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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睿創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