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1年度,2號
TPDV,101,勞執,2,201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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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執字第2號
聲 請 人 張鐘庭
相 對 人 永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10
0 年度東勞聲字第1 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年九月六日臺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調解方案所載「資方同意於100 年10月31日給付張鐘庭新台幣110,644 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工資爭議,經台東 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於民國100 年9 月6 日調解成立,相 對人同意於100 年10月31日給付聲請人新台幣110,644 元。 詎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 1 項(聲請人誤繕為第37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並提出台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1 件為證。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 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 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 ,兩造就工資之勞資爭議,前經台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 員會調解成立如主文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100 年9 月6 日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1 件為證。聲請人以相對人未 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 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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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