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3239號
TPDV,100,除,3239,201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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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239號
聲 請 人 陳秀媛
代 理 人 黃建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27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曾益盛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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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2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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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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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陳秀媛│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城│100年9月21日│23,044元 │UG0000000 │
│ │ │內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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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