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承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985號
TPDV,100,重訴,985,201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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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985號
原   告 陳南晉
訴訟代理人 郭芳宜律師
被   告 李迎新
訴訟代理人 凌見臣律師
複代理人  郭佳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優先承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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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