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985號原 告 陳南晉訴訟代理人 郭芳宜律師被 告 李迎新訴訟代理人 凌見臣律師複代理人 郭佳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優先承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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