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國字,100年度,35號
TPDV,100,重國,35,2012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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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國字第35號
上 訴 人 東大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仲傑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間請求國家賠償
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0年12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301,2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59,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
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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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大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