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128號
原 告 邱渝棋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文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怡利及群義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
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貳佰柒拾柒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
捌仟伍佰貳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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