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4974號
TPDV,100,訴,4974,201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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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974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王宏穎
被   告 藍蔻汽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洪慶儒原名洪崇.
被   告 藍英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
日所為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黃秀男」之記載,應更正為「蘇金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當事人欄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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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藍蔻汽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