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871號
上 訴 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楊再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鴻工程有限公司、明泓企業有限公司間
請求給付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56萬4,19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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