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31號
上 訴 人 陳冠翰
陳玉樹
陳萬華
莊榮輝
謝明峰
邱松山
賴宗裕
賴振益
號6樓
被 上訴人 張松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壹萬柒仟肆佰貳拾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玖佰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