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親字,100年度,123號
TPDV,100,親,123,2012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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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親字第123號
原   告 陳興發
訴訟代理人 鄭何明容
      黃氏玉英
被   告 陳阿燕
訴訟代理人 陳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3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兩造間親子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陳興發戶籍登記生母為被告陳阿燕,然兩造 實無親子血緣關係,亦無共同生活之事實,茲因原告已與訴 外人黃氏玉英結婚,並育有一名三歲子女,希望釐清兩造關 係,並有助於原告申請低收入戶等語,爰提起本件訴訟,求 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原告確實非被告之親生子,原告的生父是被告婆 婆之姪子,稱呼被告婆婆為五嬸,當年原告生父說他養不起 原告,要求被告婆婆扶養,被告婆婆便同意讓原告入戶籍, 而登記為被告所生之子,對原告之請求沒有意見等語。三、原告主張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 本及台北市立聯合醫院婦幼院區分子及遺傳研究室親緣鑑定 報告書等件為證,其鑑定結果以:依遺傳法則,陳興發與陳 阿燕在15組STR基因中,有8組基因位點不符,故可以排除兩 人血緣關係存在,堪認兩造間確無真實之血統連繫。從而, 原告訴請確認兩造間親子關係不存在,於法自屬有據,應予 准許。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徐麗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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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