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2179號
聲 請 人 陳柯錦雲
陳李發
陳李國
陳李成
陳李懋
陳小玲
共同代理人 張天欽律師
黃于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啟忠、楊陳幸子、馬陳富子間不動產所有
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 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須 於裁判確定,具有執行力後,始得為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 ,業經鈞院判決確定,爰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三、經查,兩造間於本院之95年度重訴字第764 號不動產移轉登 記事件,尚未確定,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憑,是本 件聲請與法尚有不符,自難准許。聲請人須待判決確定後始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方為適法,併此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