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竹北秩字,90年度,78號
CPEM,90,竹北秩,78,2001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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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竹北秩字第七八號
  移 送機 關 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以北警
刑秩字第三六七三九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台幣捌仟元。
事實證據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零時三十分許。 (二)地點:新竹縣湖口鄉○○路○段三六號二樓捷盟資訊社即e網天下咖店。 (三)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縱容少年李國智、黃一鳴、徐彬斌、劉文正 、陳允雄鄭勝元葉鴻霖、蘇加銘、朱靜芳等人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 時報告警察機關,為警於前述時間,在上址查獲。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確: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湖口分駐所臨檢紀錄表一份可稽。 (三)少年李國智、黃一鳴、徐彬斌、劉文正、陳允雄鄭勝元葉鴻霖、蘇加銘 、朱靜芳之供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七十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   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   日附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七條。
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縱容兒童、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者,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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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