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93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松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壹佰伍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其他費用新臺幣叁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