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9065號
TPDV,100,司促,29065,20120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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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90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尚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華葆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麗厚
陳坤堂
陳紫惠
蔡全堡
陳永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
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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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葆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