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89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樹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富勝建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富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凱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伍佰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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