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8701號
TPDV,100,司促,28701,2012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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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87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步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長虹酒吧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長虹酒吧發支付命令,然長虹 酒吧之組織型態究係獨資抑或合夥,未見聲請人陳明,經本 院於民國100 年12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 正,該裁定於100 年12月23日送達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 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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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