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0年度,403號
TPDV,100,司,403,20120117,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403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陳金鑑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鑫兆豐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鑫兆豐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鑫兆豐公司)截 至民國100年10月4日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新臺幣1,243,783 元,並經臺北市政府於100年7月11日發函廢止登記在案,依 法應行清算程序。茲因鑫兆豐公司之負責人即唯一股東楊麗 琴已於98年8月16日死亡,公司章程未規定清算人,股東會 亦未選有清算人,而楊麗琴之法定繼承人均已死亡,復無其 他股東可為清算人,為欠稅清理必要,爰依公司法第113條 準用第81條規定聲請選派清算人等語。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前開規定於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 ;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 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 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不 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第113條準用第 79條、第80條前段、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查:鑫兆豐公司之唯一股東楊麗琴業於98年8月16日死亡, 楊麗琴之繼承人(養父母、兄)亦已死亡,鑫兆豐公司之公 司章程未規定清算人等情,有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 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戶籍登記簿、個人資本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可憑,堪認為真。而經本院通知聲請人陳報適合 且有意願擔任鑫兆豐公司清算人之名單,聲請人回函表示: 清算人進行清算事務,與清算人是否具備專業會計專長無關 ,本件清算人之選派,建議選派被繼承人楊麗琴死亡後協助 其殮葬之原生家庭之兄周宏明較為適妥等語。惟清算人如不 具法律、會計等專長者,應對該公司之經營狀況熟稔瞭解, 否則難期待其善盡公司法第84條所定了結現務、收取債權、 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職務,又鑫兆 豐公司設於臺北市○○○路○段7號4樓之5,楊麗琴設籍新北 市三重區,周宏明則設籍雲林縣斗六市,兩地相隔甚遠,周 宏明顯對鑫兆豐公司之經營運作並不熟悉,且楊麗琴出養後



,與周宏明在法律上已無親屬關係,故難以周宏明為楊麗琴 原生家庭之兄,且在楊麗琴死亡後協助殮葬,即認周宏明適 於擔任鑫兆豐公司之清算人。而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適宜人 選供本院選派為鑫兆豐公司之清算人,其聲請自應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1/1頁


參考資料
鑫兆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