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249號
原 告 楊又潔
訴訟代理人 施習盛律師
被 告 台灣諾基亞西門子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博維
訴訟代理人 吳志光律師
李俊瑩律師
吳峻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
11月16日、101年1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原告楊文潔」之記載,應更正為「楊又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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