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0年度,249號
TPDV,100,勞訴,249,2012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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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249號
原   告 楊文潔
訴訟代理人 施習盛律師
被   告 台灣諾基亞西門子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博維
訴訟代理人 吳志光律師
      李俊瑩律師
      吳峻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0年11月16日 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3萬6763元,此項裁定 已於100年12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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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諾基亞西門子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