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44號
原 告 楊佩螢
簡煌昌
劉慧君
徐麗梅
林啟明
林寬男
許泳朝
林金旺
陳思羽
蘇春蓮
原告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世達
被 告 黎明清境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天河
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律師
複 代理人 楊捷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月十
四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告之訴駁回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