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9年度,1438號
TPDM,99,易,1438,2012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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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1438號
100年度易字第26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韓國順


選任辯護人 張仁龍律師
許隨譯律師
被 告 徐慧雅


余天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彥苹律師
被 告 楊峻生


黃寶輝


謝宜宏



黃泰褘


陳雪惠



李孟璇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八年度偵字第
二六九二○號、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三五三號、第三三五○號、
第八一六九號、第九三九八號、第九九九八號、第一○一三四號
、第一○五三二號),及追加起訴(一○○年度偵字第八○九五
號、第八一○一號、第九○六一號、第一二二○六號、九十九年
度偵緝字第一九○一號),前經改依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
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詩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宋德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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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