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90年度,594號
CCEV,90,潮簡,594,2001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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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潮簡字第五九四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劉清德
        劉朝寶
        吳月美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俊宏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劉新元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
本年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胡晏彰
右正本證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吳光璵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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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