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選訴字第1號
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浦瑛妹
選任辯護人 戴銀生律師
被 告 五浪‧阿畢斯‧洛噶.
選任辯護人 陳添信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選偵字第18號)及追加起訴
(100 年度選偵字第12號),本院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浦瑛妹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期約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叁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褫奪公權貳年。
五浪‧阿畢斯‧洛噶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期約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事 實
一、緣高金建華係民國99年11月27日舉辦之第11屆臺北市山地原 住民市議員選舉之候選人,湯沛霖為高金建華斯時配偶,黃 振松、游文祥則分別為高金建華競選總部之總幹事與副總幹 事,五浪‧阿畢斯‧洛噶(又名「黃五郎」)則為黃振松之 兄,亦為競選總部之副總幹事,廖金龍則為競選總部幹部( 高金建華、湯沛霖、黃振松及游文祥均分別因本案經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選訴字第2 號判處罪刑確定,復經檢 察官重複向本院起訴,經本院另判決免訴;廖金龍則由本院 通緝中),高金建華、湯沛霖、黃振松、游文祥及五浪‧阿 畢斯‧洛噶均明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不得行求、期約賄賂而 約其為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竟共同基於對有投票權人行求 、期約賄賂之犯意聯絡,為使高金建華順利當選,乃於99年 10月22日晚間10時許,在臺北市○○街50號1 樓競選總部之 會議室內開會,會中高金建華表示欲以給付1 票新臺幣(下 同)2,000 元至3,000 元之賄賂買票賄選,並要求各競選幹 部依分配之負責區域,在臺北市各族原住民族群內尋找樁腳 ,再由樁腳蒐集可資行賄之臺北市原住民選舉權人名單交回 競選總部整理建檔,而建立賄選名單,依此作為爾後買票之 依據,以期高金建華順利當選,至賄選資金之籌措則由湯沛 霖負責。眾人謀議既定,高金建華、黃振松、游文祥即於99 年10月下旬某日,至浦瑛妹位於臺北縣汐止市(嗣已改制為 新北市汐止區○○○路○ 段408 之1 號「山櫻花卡拉OK」店 內,告知浦瑛妹欲以1 票3,000 元之賄賂投票支持高金建華
之買票賄選訊息,並請其提供設籍臺北市且具投票權資格之 山地原住民名單,經浦瑛妹允諾,黃振松即現場交付浦瑛妹 6,000 元作為提供買票名單之報酬(即俗稱之走路工報酬) 。嗣浦瑛妹即基於與渠等共同行求期約賄選之犯意聯絡,於 99年10月30日前往在臺北市○○○路舉行之山地原住民候選 人李傅中武選舉造勢大會,向現場參與活動之原住民選舉權 人等,表達若支持候選人高金建華即可拿到1 票3,000 元之 賄賂,請現場選舉權人提供家裡有選舉權人之名單,而行求 甘惠玫與杜丹妮瑤,經甘惠玫與杜丹妮瑤允諾並在浦瑛妹提 供之筆記本內頁上填寫可供賄賂之有選舉權人名單交給浦瑛 妹而成立期約(甘惠玫寫下「甘惠玫」及「汪志強」,杜丹 妮瑤寫下「杜丹妮」、「王于淇」、「杜瑋杰」及「杜美枝 」),浦瑛妹即於99年11月初某日,在上開卡拉OK店內,將 名單交給五浪‧阿畢斯‧洛噶,並自五浪‧阿畢斯‧洛噶手 中收取3, 000元作為提供名單之報酬。嗣經民眾檢舉,經法 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人員搜索浦瑛妹住處與營業處所、 湯沛霖之營業處所等處,查獲已建立之名單等資料,始知上 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浦瑛妹對上開犯罪事實均坦認不諱。被告五浪‧阿 畢斯‧洛噶固坦認係高金建華競選99年臺北市山地原住民市 議員選舉競選總部之副總幹事,曾於99年10月下旬與高金建 華、湯沛霖、游文祥、黃振松等人在高金建華位於上址之競 選總部開會,並於同年11月初至浦瑛妹之「山櫻花卡拉OK」 內交付給浦瑛妹3,000 元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行求期約 賄選之事實,辯稱:我雖係競選總部副總幹事,但此為掛名 而已,我僅負責拉票而無何決定權;我與高金建華等人開會 時,因重聽故不知渠等談論內容,亦不知賄選買票之事,更 無何賄選犯意聯絡,至我交付給浦瑛妹之3,000 元是我在該 店內消費款項,並非請浦瑛妹提供賄選買票名單之走路工報 酬等語。經查:
㈠依本院卷附臺北市選舉委員會99年11月16日臺北市選舉委 員會北市選一字第0990350639號公告暨所附之候選人名單 及競選活動期間之起迄日期所示,高金建華係「臺北市第 11屆議員選舉」第8 選區之候選人(山地原住民),該次 選舉之投票日係在99年11月27日,競選活動期間係自99年 11月17 日至同月26日為止。
㈡被告浦瑛妹於本院中坦認於99年10月下旬某日因黃振松告
知欲以1 票3,000 元之金額換取投票支持高金建華之買票 訊息,並請伊提供設籍臺北市且具投票權資格之山地原住 民名單,伊允諾後,黃振松即當場交付伊6,000 元以為走 路工報酬,嗣伊即於同年10月30日至臺北市○○○路李傅 中武(與高金建華同為第8 選區候選人)選舉造勢大會, 向現場參與活動之原住民選舉權人,表示投票給高金建華 即可拿到1 票3,000 元之對價,同時請現場選舉權人提供 有選舉權之家中成員名單,而向甘惠玫與杜丹妮瑤行求, 甘惠玫及杜丹妮瑤即在浦瑛妹之筆記本上填寫可供賄賂之 有選舉權人名單交給浦瑛妹(甘惠玫寫「甘惠玫」及「汪 志強」,杜丹妮瑤寫「杜丹妮」、「王于淇」、「杜瑋杰 」及「杜美枝」),浦瑛妹即於同年11月初某日將此名單 交付給五浪‧阿畢斯‧洛噶,五浪‧阿畢斯‧洛噶則同時 交付3,000 元作為提供名單報酬等事實,核與證人杜丹妮 瑤、甘惠玫分別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詞大致相符, 並有浦瑛妹所有之筆記本內頁所載之手寫名冊1 份(本院 99年度選他字第194 號卷第234 頁,其上書有「甘惠玫」 、「汪志強」、「杜丹妮」、「王于淇」、「杜瑋杰」及 「杜美枝」等姓名、聯絡電話、地址等字樣)扣案可資佐 證,是屬事實。由是可見浦瑛妹確有向甘惠玫及杜丹妮瑤 行求賄選,並經渠2 人允諾而成立期約賄選之事實。至被 告浦瑛妹於本院中雖供稱:「(你向甘惠玫表示1 票3,00 0 元,甘惠枚有無答應你投票給高金建華?)沒有答應, 他說會有罪,他跟杜美枝說,杜美枝打電話給我說甘惠玫 怕得要死,叫我不要把他列入名冊上。」等語(本院100 年度選訴字第1 號第83頁),然查,甘惠玫在被告浦瑛妹 向渠表達以1 票3,000 元作為換取投票給高金建華之對價 ,且要求渠寫下姓名及聯絡電話以資確認此一行求賄選之 意思後,即在浦瑛妹提供之筆記本內頁上填載上揭姓名及 聯絡電話等資訊,顯係以此行為表達允諾此行求賄選之意 ,是雙方已達期約階段,殆無疑義。至浦瑛妹所稱甘惠玫 嗣後又因「怕得要死」,故囑他人去電浦瑛妹表示「不要 列入(賄選)名冊」等情,縱屬事實,亦係雙方成立期約 後再表達之反悔意思,並不影響確已成立期約賄選之既成 事實,併此敘明。
㈢至浦瑛妹為高金建華向他人行求期約賄選之緣由,據浦瑛 妹於本院中證稱:「(高金建華是否曾因參選99年度第11 屆山地原住民立委選舉到你的『山櫻花卡拉OK』找你?) 有。」、「(有哪些人找你?)五浪‧阿畢斯‧洛噶他們 兩兄弟(即五浪‧阿畢斯‧洛噶及黃振松),還有高金建
華,應該有4 、5 人去。(當天他們找你做什麼?)幫高 金建華助選,我不認識高金建華,由他們出面到我的店裡 。... 就是五浪‧阿畢斯‧洛噶的弟弟(黃振松)直接塞 6,000 元給我,他說幫忙助選,... 高金建華先走。」、 「(如何幫忙助選?)黃振松說幫忙籌碼是1 個人3,000 元。... 例如我幫他助選,我找的人1 個人3,000 元。( 3,000 元是要給你找來的人嗎?)是。(你找來的人要做 什麼事情?)就是投票給高金建華。」等語;又稱:「( 黃振松這樣說的時候,五浪‧阿畢斯‧洛噶在哪裡?)在 卡拉OK外面,是黃振松直接跟我說。」、「(當時五浪‧ 阿畢斯‧洛噶在做什麼?)等他弟弟黃振松。」、「(以 當天五浪‧阿畢斯‧洛噶所在的位置,五浪‧阿畢斯‧洛 噶聽得到黃振松對你說的內容嗎?)聽不到。」、「因為 我包檳榔的地方是一個隔間、有門,沒有聽到。」、「( 當天黃振松有說後續如何跟你聯繫嗎?)他說名單要列出 來。(就是要投給高金建華的1 個人3,000 元的名單嗎? )是。(黃振松有無說這個名單如何跟你拿?)就是叫五 浪‧阿畢斯‧洛噶去拿。(黃振松有無說給你6,000 元做 何用?)就是走路工,我要去木柵、天母、舊庄。(後來 你有去蒐集名單嗎?)有。... 就是剛好李傅中武成立競 選總部的時候,我就去那邊蒐集我們鄒族及一些布農族的 資料。(你如何跟大家說?)我說有好康的,我蒐集的資 料就拿給五浪‧阿畢斯‧洛噶,大約1 週後。(你現場在 說明的時候,有無提到這個3,000 元是高金建華那邊的? )有。(你當天對多少人說?)應該是5 至7 人,不到10 人,有杜丹妮瑤、吳惠梅、余秋貞、杜美枝、甘惠玫。」 等語。而經本院提示上揭浦瑛妹所有之筆記本內頁所載之 手寫名冊給浦瑛妹辨識,浦瑛妹證稱此記事本確為其所有 ,且此記載正係其在李傅中武競選總部成立大會時蒐集記 載之名單,嗣由其交付給五浪‧阿畢斯‧洛噶等語,又證 稱:「我先跟五浪‧阿畢斯‧洛噶的弟弟黃振松聯絡,黃 振松打電話給我說,我哥哥五浪‧阿畢斯‧洛噶會去跟你 拿資料,他問我有無寫好,我說寫好了。... 五浪‧阿畢 斯‧洛噶就到我的店裡拿這個資料。」、「(你有無問黃 振松為何找五浪‧阿畢斯‧洛噶來拿?)有,黃振松說因 為是五浪‧阿畢斯‧洛噶負責我那區的。(五浪‧阿畢斯 ‧洛噶來的時候,他如何說要拿名冊?)他直接到我店裡 來,拿了名冊之後匆匆忙忙就走,他給我3,000 元就走了 ,沒有跟我說什麼。」、「(五浪‧阿畢斯‧洛噶有無說 為何要給你3,000 元?)就是我幫他跑,就是車馬費。」
、「他(五浪‧阿畢斯‧洛噶)跟我說是走路工,所以拿 3,000 元給我。」、「(五浪‧阿畢斯‧洛噶到你店裡拿 名單時有無提到買票金額及如何發放買票的錢?)沒有, 他只有拿3,000 元給我,說是走路工,然後就走了。」、 「(既然之前黃振松已經給你走路工,為何五浪‧阿畢斯 ‧洛噶還要給你走路工?)因為我寫名單,我還有跑1 次 ,後來我與他們一起跑。」等語。又稱:「(五浪‧阿畢 斯‧洛噶跟高金建華跟黃振松去找你那次,他們有無在你 的店裡消費?)他們只是喝飲料,沒有喝酒。(他們喝了 多少錢?)有幾百元。... 沒有【到1,000 元】,因為他 們都開車。(飲料錢當天就付了嗎?)是,應該是黃振松 付的。(五浪‧阿畢斯‧洛噶去找你拿名單那天有無在你 店裡消費?)沒有,就直接走了。(除了你剛剛說喝飲料 那次外,99年10月及11月五浪‧阿畢斯‧洛噶有無到你店 裡消費過?)沒有。(不管何時,五浪‧阿畢斯‧洛噶有 無因為到你的店裡消費而賒帳?)沒有。」等語。復證稱 :「(你當天交名單給五浪‧阿畢斯‧洛噶的時候,五浪 ‧阿畢斯‧洛噶有無對這個名單是要做何用途表達他不知 情、或對這名單來源展現出疑惑或是不知情的情形,還是 拿了就走?)拿了就走。」、「(五浪‧阿畢斯‧洛噶到 過你的店幾次?)3 次。... 第1 次與高金建華還有黃振 松、五浪‧阿畢斯‧洛噶。... 第2 次應該是五浪‧阿畢 斯‧洛噶我那邊拿資料。第3 次就是因為我寫的資料他們 不太相信,然後黃振松打電話給我,要我跑一趟我寫的資 料,我們就從舊庄到木柵到北投。」、「(第3 次五浪‧ 阿畢斯‧洛噶還有去你的店裡?)是,他們開計程車去我 的店裡。(那時還有誰去?)黃振松及五浪‧阿畢斯‧洛 噶,及剛剛的證人【即游文祥】,還有1 個我不知道名字 ,是開車的,應該是4 、5 個人。」、「(五浪‧阿畢斯 ‧洛噶除了第1 次有喝飲料外,另外2 次有無在你店裡消 費?)第1 次他們有消費,第2 次他拿資料的時候沒有消 費,第3 次我們去舊庄、木柵及天母,所以沒有消費。」 等語。經本院訊問時則證稱:「(高金建華去你店裡【即 浦瑛妹所說第1 次前去拜訪時】離去前有無跟你做任何討 論或表示?)沒有。... 他要我支持他,... 他說因為五 浪‧阿畢斯‧洛噶及黃振松的關係,要我支持他。... ( 當時)五浪‧阿畢斯‧洛噶及黃振松在場,他不到15分鐘 就離去了。... 他說有別的地方要跑。... (高金建華在 你店裡時有無提到買票的事情?)沒有。(當時五浪‧阿 畢斯‧洛噶或是黃振松或其他人有無提到買票的事情?)
沒有。(所以提到買票的事情,是高金建華離去之後的事 情嗎?)是,黃振松也沒有在別人面前公布,只是在我的 檳榔攤塞給我6,000 元,說要我幫他們助選。」、「(你 曾在李傅中武競選總部成立大會跟一些人提到要買票的事 情?)是。... (日期)我忘記了。(是在黃振松、高金 建華到店裡找你之前或之後?)之後。(五浪‧阿畢斯‧ 洛噶去你店裡拿名單,是在高金建華、黃振松、五浪‧阿 畢斯‧洛噶第1 次到你店裡後1 個星期的事情?)是。( 五浪‧阿畢斯‧洛噶到你店裡拿名單,是在你去李傅中武 競選總部成立大會跟一些人提到買票之前或之後?)我先 到李傅中武競選總部成立大會提買票,之後五浪‧阿畢斯 ‧洛噶才來我店裡拿名單。」等語(本院100 年度選訴字 第2 號卷第166 頁反面至第177 頁)。
㈣檢察官雖曾聲請傳喚被告之弟黃振松作證,然黃振松到庭 後表示行使刑事訴訟法第180 條第1 項第1 款因與被告五 浪‧阿畢斯‧洛噶具一定親屬關係而拒絕證言之特權。而 據證人即擔任高金建華競選總部副總幹事之游文祥到庭證 稱:「(高金建華競選總部)『副總幹事』有我及五浪‧ 阿畢斯‧洛噶,總幹事是黃振松。」、「(你如何稱呼五 浪‧阿畢斯‧洛噶?)我都叫他『五浪』。... 『五浪』 、『五哥』是同一個人。」、「(你何時加入高金建華的 競選總部?)99年10月初或10月中。(你加入時,五浪‧ 阿畢斯‧洛噶已經在了嗎?)是。」、「(你到高金建華 競選總部幫忙前是否認識五浪‧阿畢斯‧洛噶?)不認識 。」、(你去之後競選總部有無開過會?)2 次。...10 月底及11月。(10月底的會議在何處召開?)競選總部。 」、「(開會地點是在會議室嗎?)是。... 大家圍坐在 同張桌子,每邊3 個,大家一起討論。」、「(當次會議 出席成員?)除了高金建華及湯沛霖外,... 還有五浪‧ 阿畢斯‧洛噶、黃振松。」、「(會議目的)討論要買票 的事情,是候選人高金建華告訴我們的。他告訴總幹事, 總幹事跟我說,後來高金建華自己也有告訴我。」、「就 是討論要買票的價錢。」、「(總幹事如何跟你說?)他 跟我說1 票3, 000元。」、「(從你參與高金建華的競選 活動後,你第1 次聽到買票的事情是什麼時候?)就是10 月底那次開會的時候。(問:是在開會討論的過程中就提 到買票的事情嗎?)是,高金建華他說我們要勝選的話就 要買票,要買票的話,就要我們提供名單及名冊。(問: 高金建華說要買票時何人在場?)我、湯沛霖、黃振松、 五浪‧阿畢斯‧洛噶,就我們這幾個人。」、「(高金建
華開會時說『我們要勝選的話就要買票,要買票的話,就 要提供名單及名冊』,當時你們在場其他幹部有無表示意 見?)沒有,只是叫我們儘量去拉票。」、「(開會時高 金建華有無說要花多少錢買票?)他說2,000 元到3,000 元。(你們在場幹部,包括五浪‧阿畢斯‧洛噶都有聽到 嗎?)有。」、「我們開完會後,黃振松跟我說,如果要 勝選,1 票3,000 元,高金建華也有這樣說。」、「(該 次開會有人提早離開嗎?)好像沒有,交代跑樁腳之後, 我們就解散了。我們開會完要分開時,總幹事跟我說要買 票的事情,我問他買票的金額,他說3,000 元。(你是說 那次開會過程中就決定要買票,只是沒有決定1 票多少錢 嗎?)是。」等語。再經本院提示扣案之標有「幹部第二 次會議」字樣之資料(100 年度選偵字第27號卷第18頁) 給游文祥辨識,其上載明「會議時間」為「2010/10/22PM 10:00 」,即表示該次會議係在99年10月22日晚間10時左 右召開,其中「幹部報告」欄據載「幹部開會時提出更新 『樁與點名冊』,「開會議程」欄則載有「游:樁腳與點 只要經過高金確認後,名冊重疊,立刻解決,即可成立執 行檳榔計畫。」等語,經游文祥辨識後證稱此確為該次會 議之會議記錄,此紀錄係由高金建華斯時配偶湯沛霖所製 作,並證稱:「(這份紀錄上之『樁與點名冊』是何意? )這是我們樁腳提供的點【即個別選舉權人】。」、「我 的樁腳很確定告訴我,這些點會投給高金建華。」、「( 『游:』)應該是我。(上面記載『游:樁與點只要經過 高金確認後,名冊重疊,即刻進行檳榔計畫』是什麼意思 ?)我們每個人都吃檳榔,我當時叫工讀生買50元檳榔, 結果他就寫成檳榔計畫。這個計畫是說,樁腳給我的名冊 就在這裡,在11月選舉前報給高金建華,... 看他(高金 建華)是不是要買票。(所以那時候你說的是,建立名冊 後再依照名冊做什麼?)買票。」、「(這次開會時,五 浪‧阿畢斯‧洛噶有無全程在場?)有。」、「(五浪‧ 阿畢斯‧洛噶他全程參與嗎?)有。」、「(你是否知道 五浪‧阿畢斯‧洛噶有重聽?)不知道,他沒有跟我說過 。(在你跟五浪‧阿畢斯‧洛噶一起開會時,有無聽過他 跟你們其中的人表示他有重聽、麻煩說話大聲一點?)沒 有。」等語。又證稱:「(99年10月你有去找過浦瑛妹嗎 ?)有,他們帶我去的(指浦瑛妹在汐止開設之卡拉OK店 )。... 高金建華、黃振松、五浪‧阿畢斯‧洛噶還有我 。(你們當時去找浦瑛妹談什麼事情?)我跟他沒有談到 一句話,我跟他不認識。(你們有在他開的卡拉OK店消費
嗎?)我忘記了,我們那天進去的時候,就只有黃振松、 浦瑛妹還有高金建華,他們不知道在做什麼,我不知道有 沒有消費,連消費的錢我都沒有看到。(你們去找浦瑛妹 的時候,你跟五浪‧阿畢斯‧洛噶在做什麼?)我出去與 司機聊天。」、「(五浪‧阿畢斯‧洛噶)我沒有印象。 」、「(你們在那邊有無吃東西、喝酒或喝飲料?)沒有 喝酒,也沒有吃飯,也沒有唱卡拉OK,好像叫了1 罐茶裡 王。」、「(你們坐同1 台車嗎?)是。(你們去拜會浦 瑛妹時有無提到買票的事情?)我沒有提到,... 他們去 說。... 是黃振松、高金建華及浦瑛妹去討論。... (五 浪‧阿畢斯‧洛噶有無參與討論?)他那天有去,但是他 有無討論我不知道。... 我們坐在角落,討論的人在房間 裡面。... 大門旁邊有1 個空房,我看到他們進去,我沒 有跟進去。... (當時五浪‧阿畢斯‧洛噶去哪裡?)我 不知道。... 他沒有跟我在一起,我在跟計程車司機聊天 。」等語。至有關99年11月底該次開會經過,游文祥證稱 :「(99年11月25日晚上)我們約在公園見面,我就跟我 太太去麥當勞點餐,我接到電話才去公園與他們見面。」 、「(你們競選總部幹部約在麥當勞對面小公園會談,是 何人召集?)黃振松。(召集目的為何?)就是有無錢買 票這個問題。(原本約幾點到場開會?)好像10點多還是 11點多。」、「他(黃振松)說有人在跟蹤我們,他臨時 打電話給我說約在公園見面。」、「(見面地點也是黃振 松說的嗎?)是。」、「我們本來約在公園,我跟我太太 經過麥當勞就在那邊吃東西,後來黃振松進來,跟我說高 金建華沒有錢了,我們用哀兵政策,我就說我們在公園開 會的時候再看如何決定,後來我們3 個人才走去公園。」 、「(公園在)南京西路及林森北路口。」、「(在麥當 勞除了你跟你太太及黃振松3 個人外,還有無其他人?) 沒有其他人。(在麥當勞裡面,五浪‧阿畢斯‧洛噶是否 在場?)不在。(在麥當勞的時候,廖金龍有無在場?) 沒有。」、「(在公園談什麼事?)當時已經知道高金建 華沒有錢可以買票,所以我們大家弄得很不愉快,我想我 幫他選,我顧我的樁腳,我就自己去買票,不是用高金建 華的錢,高金建華拿不出錢買票,那天晚上都知道了。」 、「(所以當天在公園你們談到之前已經說好要買票的事 ,但是發現及確認高金建華沒有錢?)是。」、「(這天 你們開始討論時,所有的人都到齊嗎?)我們陸陸續續到 場,不是一起到的。「(你們到小公園的時候,已經有何 人在場?)高金建華、湯沛霖。(五浪‧阿畢斯‧洛噶到
場了嗎?)還沒有。」、「(五浪‧阿畢斯‧洛噶)是中 途到場。」、「(抵達公園後)我跟我太太在抽菸,後來 五浪‧阿畢斯‧洛噶到了,我們3 個人(游文祥、游洪月 美及五浪‧阿畢斯‧洛噶)在抽煙,高金建華他們3 個人 (高金建華、湯沛霖及黃振松)就在開會,然後就跟我們 說沒有錢選舉,湯沛霖說要去找金主,看是否可以借到錢 。這是湯沛霖跟總幹事黃振松說,黃振松再跟我說的。」 、「黃振松及高金建華他們自己在旁邊談,他們討論完過 來告訴我們沒有錢買票。是黃振松及高金建華及湯沛霖在 討論。」、「(黃振松、高金建華及湯沛霖討論完畢之後 ,才將結論告訴你及五浪‧阿畢斯‧洛噶嗎?)是,五浪 ‧阿畢斯‧洛噶也在場,他也知道沒有錢買票。」、「( 所以你及你太太及五浪‧阿畢斯‧洛噶沒有加入他們3 人 討論嗎?)是。」、「(參與討論的除高金建華、湯沛霖 及黃振松之外,還有無其他人?)沒有其他人。」、「( 現場總共只有你們6 個人嗎?)是,後來廖金龍才來。」 、「(既然邀集幹部開會,為何你與五浪‧阿畢斯‧洛噶 沒有與高金建華夫婦及總幹事一起參與討論?)我不知道 ,他們3 個人先談,然後才跟我說狀況。(既然如此,高 金建華3 人討論完之後,再打電話跟你們說就好了,為何 還要你們到場?)我不知道,他叫我過來見面,就是要說 買票的事情。(高金建華他們3 人討論完之後,是由黃振 松告訴在旁邊抽菸的你們3 人說沒有錢買票嗎?)是。( 後來高金建華及湯沛霖也過來跟你們確認這個事情嗎?) 是,湯沛霖說他再去與金主討論看看。(黃振松跟高金建 華及湯沛霖在小公園跟你及你太太及五浪‧阿畢斯‧洛噶 說沒有錢買票之後,你有何反應?)我沒有反應,我說沒 有錢就沒有錢。... 五浪‧阿畢斯‧洛噶說既然今天要買 票,如果沒有買票的話,就走不動了,不要走了。(『走 不動了,不要走了』,是什麼意思?)就是不要去找樁腳 了。(你們就這樣解散嗎?)是。(你們在那次小公園的 開會或討論,前後花了多久的時間?)差不多1 個小時多 。」、「(廖金龍有無到場?)廖金龍走過來的時候,我 就要離開了。」、「我們分開的時候,高金建華叫廖金龍 來、來這裡,我跟廖金龍打招呼就離開了。」、「(你看 到廖金龍的時候,已經結束會議嗎?)是,當時已經說沒 有錢了。」、「(你有跟廖金龍說到話嗎?)沒有。」、 「(你有跟廖金龍提到當天會議的結論嗎?)沒有。(五 浪‧阿畢斯‧洛噶有無跟廖金龍提到會議的結論?)我不 知道。(高金建華有跟廖金龍提到會議的事情?)我不知
道他們說什麼。(黃振松有無跟廖金龍說到話?)我不知 道。」、「(你自己有無跟廖金龍提到買票的事情?)沒 有。」等語;又稱:「廖金龍是我們到木柵訪查時才認識 。... 是高金建華跟他聯絡,我們很少跟他聯絡。(你有 無在高金建華競選總部見過廖金龍?)有,他是來幫忙的 。(他有無擔任職務或職稱?)沒有。(廖金龍在高金建 華的競選總部幫忙負責的事情與你相同嗎?)是,也是負 責找樁腳。(99年10月底在高金建華競選總部開會這次廖 金龍有無參與?)沒有。... 我確定,因為當時他還沒有 進來。」、「(去拜訪浦瑛妹那次,廖金龍有無去?)沒 有。」等語;又證稱:「(你有無與五浪‧阿畢斯‧洛噶 討論到買票的事情?)有討論過,候選人交代說要買票, 就要好好走,把樁腳鞏固。」、「(你跟五浪‧阿畢斯‧ 洛噶討論時,他有無說『啊,你說什麼,我聽不到』?) 沒有。(99年10月底開會高金建華提到買票,當時你們競 選幹部已否提出樁腳名單?)還沒有。(當高金建華釋出 買票意思,你們去找樁腳及支持者時,就會將買票的訊息 散布出去嗎?)我們只提供給樁腳,我們不跟『點』說。 (所以幹部接收買票訊息時,就會把這買票訊息告訴樁腳 嗎?)是。」等語(本院100 年度選訴字第2 號卷第148 頁反面至第166 頁)。
㈤查證人游文祥及浦瑛妹與被告五浪‧阿畢斯‧洛噶素不相 識,亦無怨隙,五浪‧阿畢斯‧洛噶於本院中亦稱與渠2 人無任何仇怨或不愉快之處,是見游文祥及浦瑛妹2 人主 觀上本無任何故意設詞誣陷五浪‧阿畢斯‧洛噶與渠等共 犯賄選重罪之動機。且游文祥及浦瑛妹上揭證詞內容,除 指證五浪‧阿畢斯‧洛噶涉有賄選犯行,更同時透露自己 亦為行賄之共犯,不論對己或對五浪‧阿畢斯‧洛噶而言 ,均屬百害而無一利,是倘非屬事實,衡情渠2 人應無為 此損人不利己之證詞之理。更何況游文祥於本件犯行業經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該院100 年度選訴字第2 號判決犯公 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 刑二年,緩刑五年,並應向公庫支付八十萬元確定,而享 附條件緩刑之寬典,倘本案確與五浪‧阿畢斯‧洛噶無涉 ,則其誣指五浪‧阿畢斯‧洛噶與其共犯本案,非但於自 己已遭判處之罪刑無益,更徒陷自己於偽證重罪而致日後 緩刑遭撤銷之高度風險,是絕無偽證誣指之理由。由是足 見游文祥及浦瑛妹上揭證詞並非虛假,甚為可信。綜合渠 2 人上開證詞,參以被告五浪‧阿畢斯‧洛噶亦供稱其自 99年9 月下旬某日起即在高金建華競選總部內擔任「副總
幹事」,曾在「10月中旬」或「10月底」聽聞黃振松向其 提及游文祥有意以1 票3,000 元買票,且先後3 次至浦瑛 妹之卡拉OK店,並曾應黃振松之要求向浦瑛妹拿取名單, 復曾於11月25日晚間與黃振松、游文祥、游洪月美、高金 建華及湯沛霖等人在臺北市○○○路及南京東路口之小公 園見面聚會之事實(本院100 年度選訴字第2 號卷第213 頁以下),交互勾稽,可知五浪‧阿畢斯‧洛噶與游文祥 確同為高金建華競選總部之「副總幹事」,並與高金建華 、湯沛霖、黃振松、游文祥等人先於99年10月下旬某日開 會商議,由高金建華在渠等面前聲稱欲以買票賄選手段以 求勝選,並開出1 票2,000 元或3,000 元之價碼,又要求 各幹部盡速依分配負責區域尋找「樁腳」(即『樁』)並 告知此賄選訊息,再由「各樁腳」憑其人際網絡尋找整理 可予買票賄選之「各選舉權人」(即『點』)並製作名單 回報各幹部,由競選總部彙整造冊(即上揭之「樁與點名 冊」)在選舉日前回報給高金建華,以為執行買票賄選之 依據(即游文祥上揭所稱之「檳榔計畫」)。之後各幹部 即依此計畫行動,而由黃振松夥同五浪‧阿畢斯‧洛噶及 游文祥等人在10月下旬某日拜訪樁腳浦瑛妹,由黃振松出 面向浦瑛妹表示欲以1 票3,000 元之金額買票,並請伊提 供可資買票賄選之「點」名單,經浦瑛妹允諾,黃振松即 交付浦瑛妹6,000 元之走路工費用。嗣浦瑛妹即在10月30 日李傅中武選舉造勢大會上向甘惠玫及杜丹妮瑤行求,復 與杜丹妮瑤期約投票給高金建華即可得1 票3,000 元,再 由甘惠玫寫下「甘惠玫」及「汪志強」,杜丹妮瑤寫下「 杜丹妮」、「王于淇」、「杜瑋杰」及「杜美枝」等姓名 及聯絡資訊之名單後交給浦瑛妹。嗣黃振松囑五浪‧阿畢 斯‧洛噶前往向浦瑛妹拿取該名單,五浪‧阿畢斯‧洛噶 同時又交付浦瑛妹3,000 元,並稱此係蒐集名單之報酬。 之後於投票日前1 日之11月25日晚間,高金建華、湯沛霖 及黃振松又約同五浪‧阿畢斯‧洛噶及游文祥夫婦至臺北 市○○○路及南京東路口之小公園會面欲討論賄選資金之 事,經高金建華、湯沛霖及黃振松3 人討論後,由黃振松 前來向五浪‧阿畢斯‧洛噶及游文祥夫婦表示高金建華現 已無錢買票,高金建華及湯沛霖旋亦前來為相同表示,湯 沛霖並稱要再去找「金主」支援,五浪‧阿畢斯‧洛噶則 回稱倘沒錢買票就「走不動了」、「不要走了」而無須再 去找「樁腳」,雙方隨即解散,上開事實是堪認定。 ㈥依此,五浪‧阿畢斯‧洛噶為高金建華競選總部之「副總 幹事」,是其地位應僅在候選人高金建華及配偶湯沛霖與
總幹事黃振松之下,而與游文祥平行。而買票賄選本為政 府雷厲風行查緝之犯行,刑責甚重,故主導買票賄選之候 選人必當謹慎隱密為之,唯僅核心幹部方能知悉計畫之擬 定,如此即便事跡敗露,候選人亦大抵能安全切割脫身。 是倘五浪‧阿畢斯‧洛噶並非核心幹部,對高金建華等人 欲買票賄選之事毫不知悉亦未參與執行,何有可能在高金 建華會同眾人討論買票事宜之時,任令五浪‧阿畢斯‧洛 噶在場聽聞且參與討論?黃振松又何有可能囑咐五浪‧阿 畢斯‧洛噶前去向浦瑛妹拿取買票賄選名單並交付3,000 元之走路工費用?由是可見五浪‧阿畢斯‧洛噶之地位固 不及總幹事黃振松,然其「副總幹事」之職稱亦絕非單純 「掛名」而已,而居競選團隊之實質核心地位。抑且,高 金建華嗣因無力籌款買票故於11月25日晚間須召集幹部另 商大計時,五浪‧阿畢斯‧洛噶不惟到場參與,黃振松及 高金建華更先後向五浪‧阿畢斯‧洛噶直言稱已無錢買票 ,五浪‧阿畢斯‧洛噶更因此回稱既然沒錢買票就「走不 動了」、「不要走了」等語以表示無意再向樁腳拉票,綜 此,倘五浪‧阿畢斯‧洛噶未合謀此賄選計畫並參與實行 ,高金建華、黃振松等人何須在11月25日晚間討論籌資不 力無法買票時,特別邀集五浪‧阿畢斯‧洛噶到場?又為 何特向五浪‧阿畢斯‧洛噶告稱現無力買票而須另謀計策 ?而五浪‧阿畢斯‧洛噶在聽聞高金建華等人表示無錢買 票後,又為何會立即回稱既沒錢買票就不用再拜訪樁腳? 復以,依卷附之行動電話門號為0000000000號及00000000 00號於99年11月29日凌晨1 時45分6 秒之通訊監察譯文, 被告五浪‧阿畢斯‧洛噶於本院中自承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門號係其持用,並供稱此確為其去電高金建華之通話 ,其內容為:「高金建華:『我已經離開那裡,你不來, 我走了。』五浪‧阿畢斯‧洛噶:『聽說你都不相信五哥 的做事?』高金建華:『我不相信你?你聽誰講?我昨天 到現在,一句話都沒講!』五浪‧阿畢斯‧洛噶:『沛霖 講的。他說為什麼票沒開出來!』高金建華:『電話不要 講這個。電話還是有被那個。明天再見面。早點休息。』 」等語。對此通話緣由,被告五浪‧阿畢斯‧洛噶於本院 中供稱:「這是我與高金建華的對話,當時他心情不好, 他說我管的區拉的票都沒有開出來,他抓狂,他說要叫黑 道給我解決掉。」等語(本院100 年度選訴字第2 號卷第 21 7頁),亦即此係高金建華怪罪五浪‧阿畢斯‧洛噶「 拉票」不力,而無涉任何「買票賄選」。果係如此,則此 無非稀鬆平常之選後檢討,高金建華又何須在五浪‧阿畢
斯‧洛噶表示「聽說你都不相信五哥的做事」等語後,立 即回稱「電話不要講這個」、「電話還是有被那個」以表 示電話恐遭檢警監聽而要五浪‧阿畢斯‧洛噶住嘴?可見 此絕非被告五浪‧阿畢斯‧洛噶所辯之高金建華單純質疑 怪罪五浪‧阿畢斯‧洛噶「拉票」不力,而係高金建華聽 聞五浪‧阿畢斯‧洛噶稱「聽說你都不相信五哥的做事」 等語時,驚覺五浪‧阿畢斯‧洛噶有意為其「買票賄選未 成功」之事申辯,因恐電話遭監聽故要五浪‧阿畢斯‧洛 噶住嘴,有以致之,是可徵五浪‧阿畢斯‧洛噶確有參與 高金建華之買票賄選犯行。復參以在高金建華召集幹部開 會時聲稱欲以1 票3,000 元之買票賄選方式以求勝選,並 叮囑各選舉幹部尋找樁腳建立買票名冊之時,五浪‧阿畢 斯‧洛噶非僅在場聽聞,事後亦依此決議而與游文祥及黃 振松等人共至樁腳浦瑛妹店處,先由黃振松出面向浦瑛妹 為此買票賄選之表示,再由五浪‧阿畢斯‧洛噶依黃振松 之叮囑親自前往向浦瑛妹拿取賄選名單甚且交付浦瑛妹 3,00 0元之走路工報酬。綜上各情,足見五浪‧阿畢斯‧ 洛噶不僅對此買票賄選計畫知之甚詳,且與高金建華、湯 沛霖、黃振松、游文祥及樁腳浦瑛妹間確有共同行求期約 賄選之犯意聯絡,更已藉與樁腳浦瑛妹聯繫拿取賄選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