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964號
TPDM,100,訴,964,20120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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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瑞成
選任辯護人 張振興律師
      李成功律師
被   告 王詩琪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吳國輝律師
被   告 吳志宏 男 28歲(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街235巷3號2樓
          居臺北市○○區○○路96號3樓之3
          (在押)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士祺律師
      李志聖律師
      賴以祥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
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9264、150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瑞成王詩琪吳志宏均自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一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瑞成王詩琪吳志宏(下簡稱被告等三人)因 涉人口販運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等三人 雖否認犯行,惟有起訴書所載之證據資料可證,被告等三人 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等三人於涉犯刑法第231 條之1 第1 項部分為法定刑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本件其餘被告達 10餘人,依卷證資料所示否認犯行者居多,則被告等三人恐 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倘不為羈押之手段,難以達到保全 證據及預防被告逃亡之目的,故被告等三人屬犯罪嫌疑重大 ,且涉犯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 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有羈押之原因,為保本件審理之續 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執行 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並於民國100年11月11日起延長羈押 期間2月迄今。
二、茲本院於延長羈押2 月之期間未滿前,經依同法第101 條之 規定訊問被告等三人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 羈押之必要,著自101 年1 月11日起均延長羈押期間2 月, 並均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105



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藍家偉
法 官 郭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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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