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495號
101年度聲字第8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俞少驊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26
84號),並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2819號審理,聲請人聲請具
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在看守所內沒有止痛藥,且伊至醫務所作 X光檢驗,檢驗報告顯示X光異常,請求准予保外就醫,以便 做進一步深度檢驗等語。
二、經查:
㈠聲請人即被告俞少驊係因涉犯加重竊盜案件,前於民國100年 11 月25日,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因被告坦承部分犯行, 佐以扣案物及告訴人之筆錄,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 覆實施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同日羈押在案。㈡惟聲請人另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稽。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則於101年1月18日起發交被告至法務部矯正署臺北 監獄執行,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1月16日函及該 署檢察官101年執惻字第496號執行指揮書(甲)各一分在卷可 稽。是以,被告現已另案執行中,而非本院羈押中之被告,本 院自無從審酌其聲請。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宜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