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潮小字第二六三號
原 告 台田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武
訴訟代理人 王亮程
被 告 甲○○即蔡外科醫院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陸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零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因向其購買藥品,積欠貨款共計新台幣八千六百九十元,經屢次催 討,迄今尚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發票一紙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二、原告據兩造間之買賣契約,請求被告給付貨款,及至起訴狀繕本送達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三、本件係小額民事訴訟,依法應確定訴訟費用額及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六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周群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法院書記官 黃嘉慶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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