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訴字第1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能寶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歐能寶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