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100年度,2799號
TPDM,100,交聲,2799,2012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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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0年度交聲字第2799號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何家宏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政府
交通局中華民國100 年11月8 日北市交停字第1AH061342 號舉發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何家宏於100 年11月3 日11時17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3437-YY 號租賃小貨車,於臺北市○○ 區○○路一段149 號前卸貨,因後方貨車卸貨區被他車占用 ,即在貨車卸貨區前之畫有紅線路段停車,而遭舉發,然該 舉發單係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交通助理員先違規停車後, 再下車拍照舉發,該舉發所依據之照片係交通助理員違規蒐 證而來,應認該採證照片無證據能力,則原處分即喪失憑據 ,應予撤銷云云。
二、按受處分人,不服第8 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 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之規定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 。公路主管機關應設置交通裁決單位辦理,同條例第8 條第 1 項第1 款、第3 項亦定有明文。另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 所稱之交通事件,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經公路主 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或其聯合設置之裁決機關處罰後,聲明異 議之事件,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2 條亦規定甚明。是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向管轄法院聲明異議者 ,自以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或其聯合裁決機關業已為 裁決處罰之事件始得為之,即本條例得為聲明異議客體以交 通裁決單位所為之處分為限。
三、查車牌號碼3437-YY 號租賃小貨車於100 年11月3 日11時17 分許,在臺北市○○區○○路1 段149 號,因在劃有紅線路 段停車,為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 條第1項第1款規定,逕行拍照舉發,並於100年11月8日開立 北市交停字第1AH061342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 單(下稱舉發單)予車主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格上汽車租賃公司),格上汽車租賃公司收受上開舉發單後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 項規定,於到案日前 ,檢具相關申請書、車輛租賃契約書等資料,向臺北市交通 事件裁決所告知應歸責人為世毅食品有限公司,臺北市交通



事件裁決所遂於100 年11月23日以北市裁管字第1004259120 0 號函,檢附舉發單等文件,函知世毅食品有限公司應於10 0 年12月22日前到案或繳納罰鍰新臺幣(下同)900 元,上 開舉發單業於100 年12月21日繳納結案等情,有臺北市交通 事件裁決所100 年12月27日北市裁管字第10043521800 號函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100 年11月23日北市裁管字第1004 2591200 號函、申請書、車輛租賃契約書、臺北市政府交通 局100 年11月8 日北市交停字第1AH061342 號舉發單、相關 回證及查詢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12至14、16至18 頁)。依上開資料可知,本件違規行為所開立之舉發單,業 於100 年12月21日繳納罰鍰結案,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並 無針對本案開立裁決書,自無相關寄發裁決書之紀錄。至異 議人於聲明異議狀所指之「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100 年11 月23日北市裁管字第10042591200 號函」,僅是臺北市交通 事件裁決所將上開舉發單函知實際可歸責人(即世毅食品有 限公司)之函文,並非裁決處分,亦與裁決書有別。綜上, 異議人於100 年12月13日(本院收文日期)向本院聲明異議 之客體即不存在,核諸前揭說明,本件異議人之聲明異議不 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自應將其異議駁回。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陳諾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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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毅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