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8年度,479號
TCDV,98,重訴,479,20120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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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維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彩雲
送達代收人 蘇嘉雯
上訴人與原告吳富庭彭桂澄吳育傑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50,8
96元(計算式:2,784,287 +2,636,588 +6,030,021 =11,450
,89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27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吳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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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維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