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9號
TCDV,101,重訴,9,201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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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9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被   告 林碧櫻
      林碧資
      林碧媛
      林育汝
      林碧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 0年11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 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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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