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20號
TCDV,101,重訴,20,201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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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0號
原   告 鼎泰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俊桔
被   告 林守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 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 100年12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13, 722元。該項裁定已於100年12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足稽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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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泰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