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11號
TCDV,101,訴,211,2012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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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1號
原   告 蔡篤昆
被   告 蔡篤效
被   告 蔡篤敏
被   告 蔡篤鑫
被   告 蔡篤堅
被   告 鄭嘉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蔡篤效等五人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惟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 內補正,即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萬1789 元。而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12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1紙附卷可憑。
三、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 稽,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珮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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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