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重劃土地分配決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38號
TCDV,101,訴,138,2012011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8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臺中市義際季
法定代理人  黃正宗
被   告  臺中市永春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重劃土地分配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4日 以100年度補字第1766號民事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 補正,並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而該項裁定已於100 年12月2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憑。然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 ,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