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37號
TCDV,101,訴,137,2012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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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7號
原   告 陳三羿
被   告 海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武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訴訟,未依前 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4日裁定命原 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而 該裁定已於100年12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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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海線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