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68號
TCDV,101,補,68,201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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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8號
原 告 巫國想


被 告 巫承勳
巫文傑
李賴美年
許賴美明
賴美雲
賴豐一
賴豊明
賴文一
林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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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49,000元【
計算式:11,000(932×214/288+685×35/36)=14,949,000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43,5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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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