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0號
原 告 徐鵬鈞
指定送達處所:
被 告 王厚宇
號11樓
蘇升鴻
之9號5樓
邱巖晴
陳怡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170,000元,應繳裁判費22,48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1,9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
不足額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