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7號
原 告 王耀賢即金上企業社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泰德門金屬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泰德門金屬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3萬3000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69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4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珮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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