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45號
TCDV,101,補,45,2012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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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5號
原 告 朱博欣
被 告 陳安男
陳水棟
陳安幫
王陳瑞芬
謝陳瑞玉
陳吟西
趙秀鳳
陳培欽
陳培欽
陳信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10,320元(
計算式:臺中市○○區○○段413地號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4,70
0元×494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92分之137=8,706,493元;
臺中市○○區○○段413-1地號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4,700元×
91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92分之137=1,603,827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8,706,493元+1,603,827元=10,310,32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2,8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學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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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