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40號
TCDV,101,補,40,201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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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0號
原 告 柯黃招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簡慶璋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60,
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43,17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峻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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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