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75號
TCDV,101,補,175,201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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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75號
原 告 陳孟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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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 簡汝誼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佩琳李維哲蔡陳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1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9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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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