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52號
TCDV,101,補,152,2012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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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52號
原 告 陳紀長即方茂水菓行

被 告 吳義田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81,400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5,89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學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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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