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36號
TCDV,101,補,136,2012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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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36號
原 告 顏進中
送達代收人 劉喜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杰水電工程有限
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8萬8595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10萬07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0萬029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正本1件及繕本2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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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