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20號
TCDV,101,補,120,2012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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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20號
原 告 張國楨
送達代收人 王世勳
原告與被告張劉阿梅鄭張碧雲張碧蓮張樹俊張滄海間請
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34,2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91,486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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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