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號
受罰人 即
聲 請 人 陳國器
相 對 人 洽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受罰人因呈報清算人事件,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陳國器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 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下 同)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 第4項定有明文。
二、查受罰人何士提於民國100年11月25日經相對人洽維投資股 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選任為清算人,受罰人亦於100年11 月25日聲明同意就任,此有相對人公司股東臨時會會議紀錄 及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各1份在卷可稽,受罰人遲至100年12月 19日始具狀向本院聲報,顯逾聲報期限之規定,爰裁處受罰 人3,000元罰鍰。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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