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號
受 罰 人 戴辰
上列受罰人因聲報清算人事件,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戴辰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 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3, 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 定有明文。
二、查品膳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於民國100年10月4日選任受 罰人為清算人,受罰人於同年11月10日就任,此有該公司股 東臨時會議事錄及聲報狀在卷可稽,受罰人遲至100年11月 28日始向本院聲報,顯逾聲報期限之規定,依首開法條定如 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