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黎志達
相 對 人 誠翔精密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顯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誠翔精密塑膠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檢查人
事件。聲請人未據繳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非訟事件法第14
條第1項規定參照)。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峻隆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