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7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方亭諭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法官 張良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日
書記官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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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聲請人曾於95年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成立協商。應就協商│
│ 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由,及│
│ 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再予詳加釋明。( │
│ 當時每月薪資24,000元,為何成立月付26,172元之協商方│
│ 案?履行幾期後毀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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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檢附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所載房屋│
│ 地址、租賃期間均不明確,亦未有租金繳納之紀錄,請予│
│ 釋明。並提出聲請前2年內之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 │
│ ,亦應以書面說明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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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
│ 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
│ 、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s2T64;「繕本」~s1T64;,以利送達債權│
│ 人。 │
│ (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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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聲請人之戶籍地非設於臺中地院法院轄區,應釋明有於 │
│ 轄區久住之事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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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預納郵費新臺幣11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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